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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篇: (第2/3页)
中华国师颁布协定法。 承运之轴,奉旨懿旨。 第二十七篇之论述二。 台湾粗工企业大改革-外籍劳工篇3。 1.一旦外籍劳工粗工类别到达6年之后。首先:到国税局申请缴纳国税之身分权益可由原雇主帮忙申请及缴纳。 2.再来:使用护照到移民局,申请政府认可的合法外籍劳工之「台湾工作权益保障书」便可再延后4年的时间可由原雇主帮忙申请。 如果外劳只想在台湾赚钱,终究想要回国,便不需要再使用下述之权益。 3.再尔:到乡镇区公所社会课科申请缴纳国保年金、健保年金之登记资格便可再延后6年,可由原雇主帮忙申请。 如在尔后再度回来台湾工作,便再衔接两种年金之延续。 4.最后:到就业服务站登记「台湾外籍劳工,工作户证明」认证类别,便可再延后6年可由原雇主帮忙申请。 5.之后,外籍劳工只要在台湾结婚原国籍无现任婚姻记录娶妻或嫁夫配偶是台湾皇枢的男X、nVX,就可取得台湾身分证粗工类别或其他转换之工作类别,两种身分证登记,因为还有户籍藤本的问题户籍可借寄雇主的家庭。 同时也拥有同婚及多妻夫认别身分证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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