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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第7/17页)
迫于社会舆论,一定会判他死刑的,但坦白讲,他就是个白目,不把别人的命当命,也不把自己的命当命,他就是不知为何而活才想杀人以求被判死刑,对这种一心求死的人判死刑意义何在?虽然他造成的后果很惨重,但是他真的罪大恶极吗?我倒觉得比口口声声说从政第一要件——清廉,却一拿就6300万、8300万的人渣不知道好上多少。 别误会,我还是支持死刑或判郑捷死刑的,因为在目前阶段,我想不到一个更好的方法来抚平受害者和家属的伤痛。 唉,其实这里很诡异,17岁又11个月和刚满18岁到底差在哪?满18岁,却中二到不行的小屁孩一定就要负百分之百的责任,不能酌量减刑?幸好最后减不减刑还是得交给法官实际依情节酌减,也就是说即使18岁以上犯法还是有很多减刑的机会,规定在刑法第57条。 而未满18岁犯下重大刑事案件,法条规定是‘得’减轻其刑,并不是‘应’减轻其刑,其实不减刑也是可以的,所以不要再有未满十八岁不会被判死刑的迷思了。 请看完一些虎烂情色的读者别一时精虫上脑做出无法挽回的憾事。 不过我可以保证我的回忆录都是真的,跟邱毅委员的头发、或太阳花学运中的香蕉一样真! “然后是争议最大的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第二项─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第三项─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老师边说着边悉悉嗦嗦地掏着包包,最后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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