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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章Guilty (第1/1页)
「有罪!」 「无罪!」 法庭上的判决宣告,是吾人必须遵守的「真理」。 但是,如果被判有罪的人其实是无辜的呢?如果无罪释放的犯人其实罪孽深重呢? 人── 是会犯错的,法官也不例外。 追本溯源,建立这套司法系统的,不正是充满矛盾的人吗? 虽然这套T制设计了诸多补救途径,终究只是江心补漏。 人── 不是神,如果说造物主赐予人们生命,那麽祂当然有权利剥夺人们的生命, 但是,人── 无法成为神。 人── 竟妄想成为神,假审判之名,行伪神之实。 杀人者,处Si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杀人,犯杀人罪;杀畜牲,犯毁损罪。前者重罪,後者轻罪。 从法律就可看出生命的不等价。为何如此?因为制定法律的是人,凡事当然从人的角度出发。 人── 害怕自己的生命法益受到侵害,於是订立杀人罪来保全自己。会有动物保护法的出现,不过是种乡愿的想法罢了。 杀人罪,是「弱者条款」,是弱者为了保护自己,所设立的规则。因为人世间的弱者远多於强者,在多数决下,杀人成了罪恶。 法律,就是如此肤浅之物。 在这世上有太多的罪,是法律无法制裁的、是b杀人还要可恨的。 犯罪者心无忏悔,Si刑对他们来说只是解脱,於是乎,必须要由T制外的力量加以审判── 澈底歼灭罪人。 我们都是人,都是负罪於身的── 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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